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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欠钱不还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欠款后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处理)

樊荣侠、王朝民于1991年6月26日登记结婚,王朝民因从事建筑行业需资金周转,于2012年向王淑红借款后因王朝民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淑红于2019年5月5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王…

樊荣侠、王朝民于1991年6月26日登记结婚,王朝民因从事建筑行业需资金周转,于2012年向王淑红借款后因王朝民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淑红于2019年5月5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王朝民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王朝民欠王淑红借款本息共计800000元,该款于2019年9月13日之前给付20000元,2020年9月10日前给付1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63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如王朝民有一期不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则王淑红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签订后,因王朝民没有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王淑红向一审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樊荣侠、王朝民于2018年8月21日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约定:将原登记在王朝民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府前西街71号房产分割给樊荣侠所有(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坐落于睢宁县关农场综合楼****房产分割给王朝民所有第四条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王朝民享有和承担。

裁判要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及债务处理部分是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约定,其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在王朝民欠付王淑红及他人巨额债务未能清偿的情况下,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王朝民享有和承担,且将王朝民名下尚未被查封的案涉71号房产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分给樊荣侠,客观上造成王朝民个人财产的显著减少,偿债能力下降,该种财产分配方式对债权人主张债权形成了障碍,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樊荣侠诉称及王朝民述称王朝民有偿还能力未侵害王淑红债权实现的主张与迟迟未能偿还王淑红借款的事实相悖,支持了债权人撤销请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务人影响债规定了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原来的规定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如果夫妻离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一定要抓紧时间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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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朵玫瑰花

睢宁一朵小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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