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 内容徐州睢宁法院对朱金堂非法吸储近8亿,是否适用缓刑?来源:法制与社会 近日本网接到徐州睢宁高杨实名举报称2006年3月13日朱金堂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睢宁县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2007年3月12日朱金堂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军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2007年10月29日朱金堂与他人注册成立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南公司),2012年1月4日朱红军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堂任公司监事2007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朱红军、朱金堂为开发建设嘉南公司所属睢宁县星河花园小区,经共谋后,以嘉南公司和鼎力公司的名义。
以月息2分至5分的利率,直接或者间接向社会公众600余人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累计7亿多元,后用于开发建设睢宁县星河花园小区,其中以嘉南公司名义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累计5亿多元,以鼎力公司名义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累计2亿多元。
现目前尚集资参与人本金共计4千多万元(详见附表,)2017年7月16日朱红军主动投案,2017年10月31日金堂被刑事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经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红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朱金堂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缘何本案中公司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该案中占主导作用的朱金堂却判处缓刑?判决书给出了这样的解释:“目前有部分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需统一妥善处理,被告单位开发的星河花园小区确有大量事务需要善后处理。
在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判处刑罚时,既要惩处犯罪行为也要最大程度考虑保护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权益,使其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以便有效化解矛盾,经法院委托睢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考察认为,被告人朱金堂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本院采纳辩护人熊运栋建议对被告人朱金堂予以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朱红军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金堂被刑事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王朝威关于被告人朱红军系自首,辩护人熊运栋关于被告人朱金堂系坦白,被告人朱红军、朱金堂系初犯,以及各辩护人均认为大部分非法吸收的存款已经返还,建议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王朝威提出的被告人朱红军系从犯及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红军在嘉南公司、鼎力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朱红军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实际负责人,与被告人朱金堂对公司决定或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起到作用基本相当,被告人朱红军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嘉南公司非法存款数额、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故本院对辩护人王朝威关于被告人朱红军系从犯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此,朱金堂是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均持股70%以上)是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红军只是嘉南公司的小股东,而且朱红军是朱金堂的儿子,朱金堂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明显比朱红军要大虽然朱红军是徐州嘉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朱金堂才是该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朱金堂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更大,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再朱红军有自首情节,朱金堂没有。
因此朱金堂呢应该比朱红军的判决要重才对结果却判三年,而且是缓刑!朱金堂身体一直很好,在外面花天酒地,经常到洗浴中心按摩,酒店聚餐,KTV唱歌,有照片为证,朱金堂不具备判缓刑资格,其在缓刑期间不但没有去处理星河湾开发项目遗留问题,在对被告单位、没有去弥补维护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权益,激化了社会矛盾。
反倒朱金堂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行骗危害社会,一房两卖,至今也没有将受害人购买的房屋网签、也未交付给受害人,对受害人的造成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