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到“狂犬病”
↓↓↓
4月10日,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近期接诊了一名8岁狂犬病患儿。该患儿被村里的狗抓伤,5天后陆续出现发热、幻听、恐水等症状,最终经救治无效死亡……
据了解,患儿小城(化名)3月上旬被村里的一只狗抓伤右手背,家属未做相应处理。当天晚上,狗已死亡。
5天后,小城开始出现发热,7天后出现四肢抖动、幻视、幻听、烦躁等症状,被送入当地县医院住院治疗。
2月25日,一只狗狗当时在后备箱坐着,一位女生可能是为了拍摄,而走上前一边摸狗狗,一边和狗狗越凑越近。结果等女生把头也凑上前时,只见狗狗猛然扭头,咔嚓一口就啃到了女生的脸…
从后来女生晒出的图看,伤口并不浅,有一定的毁容风险…
狂犬病属于致死性疾病
致死率几乎是100%
不慎被动物咬伤、抓伤后
狂犬病的潜伏期,长短不一,经过世界卫生组织研究,一般是2周到3个月,潜伏期的长短与年龄(儿童较短),伤口部位(头面部咬伤的发病较早),伤口深浅(伤口深者潜伏期短),入侵病毒的数量及毒力等因素有关,99%会在一年内发作,超过1年已少见。
临床表现为极度惊恐,恐水、风、光、声,咽肌痉挛,多汗,流涎等。对于狂犬病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人患狂犬病后的病死率几近100%。
狂犬病毒主要存在于感染动物的唾液中,人在被携带狂犬病毒的野生或家养动物咬伤、抓伤或舔舐黏膜(口腔、肛门等)以后,就有感染狂犬病毒的可能。
违反《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重点管理区内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
处罚依据:根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处罚依据:重点管理区域发现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养犬人自行处置不得再饲养或送至一般管理区内进行圈养或栓养,不听劝告的将予以捕捉并送至犬只留验场所。
一般管理区域内,未实行圈养、栓养的,根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处罚依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收缴其犬只。
违反《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公园、公共广场、大型农贸市场、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经批准进行犬只表演的除外;
处罚依据:根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
处罚依据:根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为犬只束犬链、戴嘴套,并注意避让他人。
处罚依据:根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按照噪音扰民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上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和名录)